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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2025年拟在吉林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从业核查工作将于6-7月开展,请持续关注吉林省地震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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