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沿革】=====================
1972年,吉林省地震办公室正式成立,1978年,更名为吉林省地震局。1983年,国务院发文撤销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地震局,成立国家地震局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分设吉林分中心。1989年,恢复了吉林省地震局的独立建制,为正厅级单位,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目前,吉林省地震局内设9个管理部门,5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1个局属地震台(站),指导9个市(州)、1个管委会、2个省管县的地震部门。
====================【发展历程】=====================
①打基础创业阶段(1972年—1979年)。
·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地震工作方针,确立了以专业队伍为主、专群结合的地震工作体制,初步建立了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在原有长春地震台的基础上,先后建立了吉林、通化、延边等十余个地震台站,为1975年海城地震的成功预报提供了宝贵的观测资料。
·建立了一支甘于奉献、不怕困难、工作严谨的科技工作队伍和市县地震机构、队伍。
②观测手段和机构大调整阶段(1980年—1989年)。
·全面开展了观测手段的清理和科技攻关。
·开展了地震台站的大调整和省局机构的大调整。
③职能职责拓展阶段(1990年-2004年)。
·由单一的监测预报职能,向以监测预报为主,走综合防御之路的转变。开始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急救援体系开始建立,制定了省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建立了吉林省防震减灾法律体系。颁布实施了《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切实将防震减灾项目列入计划,实施了“八五”、“九五”计划。
·全系统开展了创办实体,创收增收活动。
·进一步夯实了监测预报基础,建立了长白山天池火山监测台站,全省部分监测手段开展数字化改造。
④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全面启动实施数字化台网建设与台站监测环境优化改造,监测能力与监测质量不断提升。
·不断深化震害预防基础工作,社会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普遍增强。
·地震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高效应对处置了省内多次破坏性地震。
·坚持科技引领事业,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组织架构】=====================
=====================【职责任务】====================
吉林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吉林省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吉林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吉林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8.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11.承担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