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吉林省地震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应急管理部党委、中国地震局党组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职能转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吉林省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吉林省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双重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三)负责建立地震与火山灾害风险防治体系、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防震减灾社会治理体系。
(四)负责建立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立地震与火山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和风险报告制度,建立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
(五)负责编制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六)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依法开展防震减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八)组织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负责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1972年8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吉林省地震队”,与吉林省地震办公室合署办公。
1978年4月,吉林省革委会下发文件,将吉林省地震办公室改名为吉林省地震局。
1983年8月,国务院发文撤销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地震局,成立国家地震局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
1983年12月,国家地震局批复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设立吉林分中心,吉林省地震局改名为吉林省地震办公室。
1989年4月,恢复吉林省地震局建制,为正厅级单位,实行国家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地震局管理为主。
1998年,国家地震局更名为中国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管理为主。
版权所有:吉林省地震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57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38765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22010202000799号
网站标识码:bm53070001 访问量:
版权所有:吉林省地震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5788号
联系方式:0431-84538765
网站标识码:bm530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