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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局职责
职责职能
来源:吉林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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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吉林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为正厅(局)级,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  

 

 

 

机构职责:

  吉林省地震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应急管理部党委、中国地震局党组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职能转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吉林省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吉林省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双重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三)负责建立地震与火山灾害风险防治体系、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防震减灾社会治理体系。

  (四)负责建立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立地震与火山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和风险报告制度,建立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

  (五)负责编制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六)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依法开展防震减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八)组织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负责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承担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沿革:
      1972年5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吉林省地震办公室”。

  1972年8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吉林省地震队”,与吉林省地震办公室合署办公。

  1978年4月,吉林省革委会下发文件,将吉林省地震办公室改名为吉林省地震局。

  1983年8月,国务院发文撤销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地震局,成立国家地震局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

  1983年12月,国家地震局批复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设立吉林分中心,吉林省地震局改名为吉林省地震办公室。

  1989年4月,恢复吉林省地震局建制,为正厅级单位,实行国家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地震局管理为主。

  1998年,国家地震局更名为中国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管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