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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 09:18:24 来源:吉林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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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地震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火山监测设施,责令整改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未对火山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或者影响轻微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2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干扰或者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责令整改期限内,能够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尚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轻微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3

破坏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对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造成轻微破坏,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4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地震主管部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5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6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进行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7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在工程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责令整改期限内进行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8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造成轻微影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地震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2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干扰或者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3

破坏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4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地震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5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6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7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8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省地震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侵占、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2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干扰或者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3

破坏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4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地震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5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6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7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8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地震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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