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10:26:00 来源:吉林省地震局
打印 | 关闭 |
字体:[ ]
|
分享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地震局,通化市、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服务重大工程地震灾害风险防范,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现将《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震局

                                                                                 2022年11月9日

 

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24号)及《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吉林省地震局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由国家负责审定的重大建设工程除外。

第四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吉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吉林省地震局。

第六条  吉林省地震局负责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组织技术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批复并送达等工作。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在现场工作开展前5个工作日,向吉林省地震局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告知书》,接受现场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当向吉林省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评价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及现场地震地质调查工作照片、钻孔岩芯照片等);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

以上材料均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可通过现场提交、邮递提交或网上提交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吉林省地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吉林省地震局审定范围、提交材料的完整性、项目名称的准确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形式等。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吉林省地震局审定范围的;

(二)未按时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告知书》的;

(三)不接受现场监督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通过吉林省地震局资格条件核查公示的;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第十四条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吉林省地震局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定与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吉林省地震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已经开展的现场巡查和外业检查工作情况进行。

第十六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所需费用由吉林省地震局承担。

第十七条  吉林省地震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批复。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批复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及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批复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厂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九条  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及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延误行政许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吉林省地震局及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十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若重新启动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对行政许可批复进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1

 

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目录清单

 

(一)铁路干线上长度大于一千米的桥梁;公路上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城市地铁、轻轨工程;

(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讯地球站;混凝土结构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钢结构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

(三)库容大于十亿立方米的大型水库;位于大中城市区域内或者上游的中型以上水库;

(四)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

(五)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贮气、贮油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六)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高危险传染病毒、细菌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程;

(七)三级医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

(八)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工程;

(九)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附件2

吉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行政许可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概况

总投资额

 

建设规模

 

功能用途

 

工程地址

 XX市(州)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

进展状况

□规划     □可研     □设计     □其他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设计单位

 

地震安全性

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技术负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材料清单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审定申请表;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及现场地震地质调查工作照片、钻孔岩芯照片等);

□ 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

□ 及以上全部材料的电子版;

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

□ 我单位授权委托安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特此说明。

 

□ 我单位承诺提交信息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告知书

 

吉林省地震局:

由我公司承担的                            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将于        日至    日,在               地点开展现场工作,现场工作内容包括:               

                         ,特此告知并接受现场监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24号)及《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

第四条  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吉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组织全省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具体工作。

第六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及有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及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条  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时间。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在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根据重大建设工程的行业类别,可特邀技术审查专家库之外的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等相关行业专家参与技术审查,特邀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专家对技术审查的报告应给出相应审查结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应给出具体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形式为会审和函审。会审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过程中,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并根据需要接受审查专家组对关键材料和证据的现场质询或考核验证。

会审时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

第十六条  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二)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三)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四)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函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并及时将安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技术审查专家;

(二)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审阅,形成个人技术审查意见,提交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内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安评报告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条  审查专家成员意见需专家本人签字确认,审查专家组意见需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并定期移交局档案室存档。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涉密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应采用会审形式,并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  技术审查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技术审查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和专家技术审查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吉林省地震局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查所需费用由吉林省地震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存在违法违规活动的,有权向上一级地震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吉震发〔2020〕67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吉林省地震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57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38765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22010202000799号

网站标识码:bm53070001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