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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10:21:00 来源:吉林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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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经十四届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重大工程选址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于2007年11月6日进行过一次修正,为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随着防灾减灾体制机制改革,国家多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行管理办法诸多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办法》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重视支持地震安全性评价立法工作,于2023年将《办法》纳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省司法厅、省地震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办法》起草,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开展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了各地各部门、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对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起草完成了《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省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规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范围和完成时间。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明确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在工程设计前组织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组织完成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二)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明确评价单位应当具备的从业条件,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申请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相关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四)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要求。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价单位公示和信用监督机制,并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抗震设防要求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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