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吉林省地震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吉林省地震局(http://dzj.jl.gov.cn)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吉林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吉林省地震局电子邮箱(jldzjbgs@163.com.cn);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往吉林省地震局(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5788号 邮编:130117);通过传真方式(传真:0431-84538677)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局门户网站(http://dzj.jl.gov.cn)下载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也可到我局现场索取申请书。
申请人在有关要求下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六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如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我局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我局收到申请后将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二)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设立312房间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接待室”,接待时间为每周一、周三(节假日除外)的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和下午两点至四点。
第十三条 我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吉林省地震局纪检监察处举报。(举报电话:0431-84538670 )
附件1
吉林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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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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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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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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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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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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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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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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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 他 组 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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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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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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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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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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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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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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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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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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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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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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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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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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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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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申请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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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附件2
吉林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样本
登 记 回 执
( )第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我局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年月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书面通知。
(吉林省地震局印章)
年 月 日
吉林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我局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局办公室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吉林省地震局印章)
年 月 日
吉林省地震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局办公室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我局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吉林省地震局印章)
年 月 日
吉林省地震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我局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吉林省地震局印章)
年 月 日
吉林省地震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号。
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吉林省地震局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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