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工作行为,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含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是指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吉林省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果给出审定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吉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是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吉林省地震局建立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从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野外实际工作资料包括:现场地震地质调查工作照片、钻孔岩芯照片、野外编录资料、剪切波测试材料(电子版);
(五)由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代为提出审定申请的,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函(原件、一份);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承诺函(原件、一份)。
一年内未在吉林省地震局网站公示并且未提交过资格条件材料的评价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格条件材料:
(一)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聘用劳动(人事)合同和社保证明;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能力的说明材料,包括技术装备及专用软件;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材料可通过现场递交、邮递提交或网上提交的方式。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材料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经更正或补充完整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 审定申请受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思路和方法、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基础资料的完备性、分析论证的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九条 技术审查形式、专家组成员及专家组组长等有关事项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特点确定。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可采取网上审查和会议审查形式。网上审查,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当由7-9人组成;会议审查,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当由9-11人组成。其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专业领域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总人数的2/3。
根据重大建设工程的行业类别,可特邀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等相关行业专家参与技术审查,特邀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及参与报告编写人员不得作为本报告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成员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网上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评报告审定管理部门将技术审查材料发送给技术审查组专家成员;
(二)专家对审查材料进行审阅,形成个人技术审查意见,于5日内提交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形成技术审查结论。
第十三条 会议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评报告审定管理部门提前2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流程等告知申请单位和技术审查专家,并提前组织技术审查专家组审阅材料;
(二)会审会议由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主持;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基础资料、技术思路和方法、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汇报;
(四)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进行质询;
(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技术审查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讨论和评议,形成技术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形成的审查结论要明确是否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报告内容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验算和核实。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技术审查专家组全票通过的为通过;技术审查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二)技术审查专家组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报告,安评报告审定管理部门拟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意见,经审签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当地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报告,由安评报告审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附技术审查专家组不予通过的理由。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报告如果再次申请审定,申请单位应当对需补充完善相关工作或者对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重大修改完成后,方可再次受理。
第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不包括报告修改时间。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应进行归档,并确保所有过程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 吉林省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对不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或在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过程中存在舞弊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作出行政处罚并在省地震局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定期对评价单位按照信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