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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15:55:00 来源:吉林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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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地震部门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修订《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修订后的《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正文共十六条,附件分为三类,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执法内容。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三定方案,在违法行为表现中增加火山相关执法内容。

2、变更执法依据。将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更新为2012年以后颁布的新版。

3、变更违法行为表现。根据《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知》(吉工建审改办[2019]33号),将“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项中“不予处罚”款对应的违法行为表现变更为“1、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变更行政处罚标准。根据《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2016年),变更“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遗址保护类”两项执法内容的行政处罚标准。

 

 

政策文件: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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