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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14:40:00 来源:吉林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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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地震局印发了《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适用《办法》,现解读如下:

为规范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震行政执法实际,吉林省地震局重新制定《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新制定的《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制定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县级地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与备案,罚款应当遵循的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调整适用的情形,裁量权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附件为吉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0项,主要包括: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来源:震防处

初审:姜  辉

终审:徐静思

[ 2024-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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