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0:25:00 来源:吉林省地震局
打印 | 关闭 |
字体:[ ]
|
分享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地震局,通化市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2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吉林省地震局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的重大建设工程除外。

第四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监督管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吉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吉林省地震局。

第六条  吉林省地震局负责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组织技术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批复并送达等工作。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在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目录清单内的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在现场工作开展前5个工作日,向吉林省地震局提交《吉林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表》及现场工作方案,接受现场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当向吉林省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评价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及现场地震地质调查工作照片、钻孔岩芯照片等);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

以上材料中申请表、委托合同需提交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报告提交电子版,可通过现场、邮递或线上任意一种方式提交。如采用会议审查,根据会议通知要求提交纸质版报告。

第十  吉林省地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吉林省地震局审定范围、提交材料的完整性、项目名称的准确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形式等。

第十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吉林省地震局审定范围的;

(二)不接受现场监督的;

(三)评价单位不具备《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从业条件的;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未按照已出具的《不予地震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修改报告和补充工作的;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十三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吉林省地震局应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定与公开

十四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吉林省地震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已经开展的现场巡查和外业检查工作情况进行。

十五  评价单位应将技术审查通过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含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的)纸质版1份提交吉林省地震局存档。

第十六条  吉林省地震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批复。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批复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抄送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公共服务司及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批复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八条  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及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延误行政许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吉林省地震局及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不予行政许可的项目,再次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

第二十一条  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若重新启动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对行政许可批复进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地震局定期对拟在吉林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及公示,评价单位及其技术人员信息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地震局报备。

第二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吉震发〔202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吉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目录清单

 

(一)铁路干线上长度大于一千米的桥梁;公路上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城市地铁、轻轨工程;

(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讯地球站;混凝土结构高度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钢结构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

(三)库容大于十亿立方米的大型水库;位于大中城市区域内或者上游的中型以上水库;

(四)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

(五)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贮气、贮油设施;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六)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高危险传染病毒、细菌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工程;

(七)三级医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

(八)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建筑工程;

(九)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附件2

吉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概况

总投资额

 

建设规模

 

功能用途

 

工程地址

 XX市(州)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

进展状况

□规划     □可研     □设计     □其他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设计单位

 

地震安全性

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材料清单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审定申请表;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及现场地震地质调查工作照片、钻孔岩芯照片等);

□ 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

□ 及以上全部材料的电子版;

其它材料:                                  

申请单位

□ 我单位授权委托安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特此说明。

 

□ 我单位承诺提交信息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附件3

吉林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表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

概况

总投资额

万元

工程类型

(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规模

(例:xxx水电站工程,位于基本地震动参数0.10g地区,坝高250m, 属于大(1)型工程)

进展状况

□规划   □可研   □设计   □其他

建设单位

概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我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公章):                                                            

       

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告知书

 

由我公司承担的                            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将于        日至        日,在               地点开展现场工作,现场工作内容包括:                ,特此告知并接受现场监督。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我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

 

 

评价单位(公章):                                                            

       

 
 



 


吉林省地震局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震防处

初审:姜  辉

复审:徐静思

终审:王军亮

[ 2024-11-25 ]

版权所有:吉林省地震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57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38765

吉ICP备05001602号      吉公网安备22010202000799号

网站标识码:bm53070001      访问量: